第十条
有效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用途以及功能布局、开发定位等,与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编制,并做好统筹和衔接。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