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防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