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以及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