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