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空袭行动的,市公安机关、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