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六)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进行垂钓等活动;
(七)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八)在轨道交通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九)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十)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应当划为禁锚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