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二)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三)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