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乘客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