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轨道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