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以及公共秩序,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