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