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六)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