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