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