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