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可以按照地上、地下、海上分别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轨道交通工程涉及海上施工部分,还应当通过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等涉海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海上施工许可手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推动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