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