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