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监督、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