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园林绿化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