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垃圾中转场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开放,确保生活垃圾随到随收,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