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并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