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化管理区域水系应当体现城市风貌,改善城市生态。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等设施的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积存污物、垃圾;(三)各类船舶外观容貌整洁。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