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