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将室内及其门前垃圾扫入道路;

(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六)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等废弃物;

(七)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八)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

(九)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