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