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快车道、人行道、交通隔离设施、行道树、绿篱、桥涵护栏上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