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