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