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