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