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