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根据自治县实际作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并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