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