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的行为;(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