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