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

(二)重建、改建房屋,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拆除或者重新装修、装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