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二)重建、改建房屋,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三)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拆除或者重新装修、装饰。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