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道路石阶、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名称给予有效保护,传承优秀地名文化。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