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在传统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传统建筑保护标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建筑档案,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份。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