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未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