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的或者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的排水井盖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