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未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