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