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规划建设分流排放设施。在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污分流规划编制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