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河网密度应当与城市主次干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