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建成区河网密度应当与城市主次干道密度相匹配。禁止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