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