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破坏水源涵养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具有水源涵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