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破坏水源涵养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具有水源涵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