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涵养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沙化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在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有计划地进行坡面整治、蓄水保土耕作、修建梯田或者退耕。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