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定水库、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具体管控措施,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科学规划和有计划开发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严格开采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