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