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研究,科学绿化种植,提倡植物品种配置的多样性和优化性,鼓励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鼓励使用节水型的绿化滴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化系统。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