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